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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演出经纪人不得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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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旅宣
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到2021年11月25日。
征求意见稿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被撤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未满5年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同时,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四)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六)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保障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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