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升降桩损坏车辆起纠纷 调解靠前解难题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济北司法所接到济北街道一社区来电反映,车主王女士驾驶电动四轮车经过小区门口时,本该落下的升降桩出现故障,将自己车辆保险杠撞坏,期间多次协调未给予处理,对物业推诿责任的态度十分不满,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渠道帮助协调解决。
接到诉求后,济北司法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查看事发监控录像,初步了解事情经过。经查证,王女士已在该小区居住十年,事发下午按照日常习惯看到升降桩下降就驾驶车辆前进,升降桩突发故障,在未完全降落时与王女士车辆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严重,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用承担发生分歧。
调解现场,车主王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未对升降桩进行定期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作为情况,要求物业承担车辆修理的全部费用。调解员针对王女士诉求,表示不同观点,监控录像明确显示,王女士在等升降桩时,视线一直在手机上,未及时观察路况,对该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修车费用。车主王女士表示自身对事故发生的确存在过错,但物业应负主要责任,愿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要求物业公司赔付500元。
对于该起事故,物业公司则表示应由车主全责,在未确认前方道路情况贸然驾驶车辆前进,车主应当自担风险。调解员现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作为升降桩的管理者,未按时对该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车主受损车辆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经过调解人员的现场普法与耐心调解,物业公司愿意承担王女士500元维修费用,双方承诺就此事再无纠纷,当场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书。
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是济阳区司法局济北司法所调解员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筑牢辖区安全防线的具体体现。下一步,济北司法所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依托现有载体和平台,不断创新工作模式,为辖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坚实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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